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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黎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,为当事双方解决了长期悬而未决的矛盾。原告杨某在调解成功后,向承办法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:“谢谢法官,多亏了你们,问题解决了我也安心多了!”
据了解,这起纠纷源于2023年3月,杨某因右侧腰腹部疼痛前往某医院就诊,被诊断为右肾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,并接受了手术治疗。然而,由于医院在手术中未能有效处理杨某肾脏处的脓液,且术后治疗措施不当,导致杨某肾脏器官严重感染,最终不得不转至其他医院进行肾脏切除手术。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医学会鉴定,该医院的不规范治疗行为被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,并负主要责任。
2024年10月,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,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黎平法院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后,高度重视,立即诉前委派至黎平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进行调解。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,承办法官通过电话、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密切联系,耐心安抚杨某的情绪,并围绕争议重点进行释法明理。
最终,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努力和调处中心的配合下,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,并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。承办法官表示,将继续对该案进行跟踪督促兑现,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。
【法条链接】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”。
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”。
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陈景雄
一审何永利
二审田洋
三审欧阳海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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